为切实加强“大桶水”质量安全监管工作,规范“大桶水”企业生产加工行为,提升“大桶水”质量安全水平,近日,河北、湖北、新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大桶水质量安全监管工作。
河北省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《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“大桶水”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》,决定从2014年4月15日至7月15日,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“大桶水”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行动。
一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,完善“大桶水”质量安全监督长效机制。
二是严格按照《检查方案》要求,逐条落实对“大桶水”生产企业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,对“大桶水”生产加工环节存在的风险和漏洞进行拉网式清查,对达不到许可条件要求的一律依法清退,对违法违规企业一律依法严惩。
三是加大对“大桶水”的检验检测力度和频次,对发现的问题企业,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、召回不合格产品,并明确监管责任和整治目标,确保检查一个规范一个,整治一个教育一片。
湖北省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进一步加强“大桶水”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部署。
一是督促全省“大桶水”生产企业严格依照相关法律、法规、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》(GB14881)和《湖北省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(试行)》等组织生产,确保生产条件符合相关规定;督促全省生产企业严格规范标签标识和产品出厂检验。
二是严格实施生产许可,严格实施监督检查,严格实施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,严厉查处违法行为。通过加强“大桶水”质量安全监督管理,发现和解决“大桶水”的质量安全隐患,进一步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。
新疆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,对“大桶水”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。
一是严格实施生产许可。严格审查“大桶水”生产企业使用水源情况和生产企业生产条件,严禁人工灌装和封盖,对不能持续满足生产许可条件、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,依法关停,强制退出。
二是严格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。企业严格自查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情况,产品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腐蚀性、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,不得使用以回收旧塑料为原料制成的桶和盖,桶盖严禁循环使用。严格落实出厂检验、记录制度,产品检验合格方可出厂。
三是严格实施监督检查。采取多种手段,加强飞行检查、突击检查,随机、快速、不定时地进行监督检查,重点检查企业生产条件和食品添加剂使用等情况。
四是严格产品监督抽检。各级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抽检,发现不合格的,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、召回产品、彻查原因、限期整改,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流入市场。
五是严厉查处违法行为。严厉查处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加工“大桶水”的违法行为,坚决取缔生产、销售假冒伪劣“大桶水”黑窝点黑作坊。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,涉嫌犯罪的,及时移送司法机关,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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